國際經濟商管學生會文藻分會 組織章程
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五會員大會修定通過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二會員大會修定通過二О一零年十二月 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二О一二年三月十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壹、總則
第一條、在此本會訂名為『AIESEC 國際經濟商管學生會
台灣總會
文藻分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為一國際性、非營利性、非政治性,由學生獨立運作的教育性組織。本會無任何對民族、膚色、性別、宗教、國籍、種族方面的歧視。
其宗旨如下:
(1)增進國際間相互了解及友誼,進而貢獻於人類和平福祉。
(2)促進企業界﹑學術界和學生間之交流,以融通理論和實務經驗。
(3)透過舉辦和參與國際性活動及實際管理工作,以培養未來社會領導人才。
第三條、本會之價值觀為對世界不同文化的相互尊重及全球人類一律平等的信仰。本會之願景為發揮人類潛能並促進世界和平。
第四條、本會透過國際間的相互了解及合作的承諾,共同促進世界各國之發展。
第五條、十八至三十歲凡對本會有興趣之青年,且願實行本會宗旨者,且通過會員資格審核者皆得以申請為本會會員。
貳、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罷免權。
參與本會之活動。
第七條、本會主要活動如下:
(1)進行『海外成長計畫』。
(2)進行『國際人才實習計畫』。
(3)進行『海外人才引進計畫』。
(4)國內外訓練活動及會議。
(5)企業與學生間的觀念交流座談會。
(6)觀摩暨訪問公司。
(7)提供會員領導機會。
(8)其它致力於實現本會宗旨之活動。
第八條、本會經本校課外活動執導組核准成立。
第九條、本會會址設於文藻外語學院。
第十條、本會會員均應履行有下列各項義務:
(1)宣揚本會宗旨並遵守組織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出席會員大會及例行社課,若不克出席者,應於會前告知本會會長與人力管理部門副會長,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3)繳納入會會費及會員會費。
第十一條、若當屆有實行會員考核制度時,其權利義務將再另行規範之。
參、組織
第十二條、本會組織架構至少包括負責下列事務之人員:
會長
專案管理部門副會長
青年業務開發部門-海外成長計畫副會長
人才管理部門副會長
財務管理部門副會長
外部關係管理部門專案負責人
*需聘指導老師或顧問一名
*以上人員至少應負責下列事項:
(1)總則第七條所規定之事務。
(2)分會經費來源之籌措。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經全體會員普選產生。
副會長由會長遴選之,並據此組成內閣,但以不違背世界總會及全國總會之章程為原則。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均由會長召開。
定期大會於每年學期期初、期末分別召開乙次。
臨時大會得由幹部會議決議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方得召開。本會會員五分之二,始構成會員大會之開會數額。
第十五條、會長得不定期召開幹部會議,幹部會議功能為監督專案﹑協調部門行政及執行章程規定之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活動負責人於活動結束兩週內需將活動資訊(session form including
evaluation, attendance, and feedback)建檔完畢或專案負責人於負責活動結束兩週內,召集相關會員召開活動檢討會議,並於一個月內繳交專案報告書(計劃書,籌備會、行前會、檢討會會議紀錄、主辦人心得二份、活動參加人員心得二份、照片六張並附照片內容敘述、以結算之經費差異申請表),由幹部會議加以督導。
伍、財務
第十七條、本會之財務管理應由分會財務長負責。
第十八條、
一、本會經費來源為:
會員所繳會費。
學校及有關單位贊助之經費。
海外人才引進計畫之行政費用及接待費用。
國際人才實習計畫之相關費用。
海外成長計畫之相關費用。
二、關於財務法之詳細規定,另行定法規範之。
第十九條、年費收取第一期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繳交,第二期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交。
第二十條、分會繳交之海外人才引進計畫之總專案費用(TN fee)之百分之三十予台灣總會,並於團體繳交簽約費用時繳交總會抽成費用之五分之二予台灣總會
並於公司/團體繳交剩餘之專案費用後,繳交剩餘之總會抽成費用與台灣總會;國際人才實習計畫(GIP)行政費用(EP fee) 為總行政費之百分之五十;海外成長計畫行政費用(GCDP)行政費用(EP fee)為總行政費之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一條、會費收取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予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繳交,人數依據為六月三十日和十一月三十日所更新之會員名冊。
第二十二條、除為本會宗旨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須費用外,本會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及贊助人之捐贈或贊助做重大之盈餘分配。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不支用於從事本會宗旨無相關之活動。
第二十四條、本會各部門副會長應於學期寒、暑假期間擬定學期預算表,並於學期間按照預算表進行活動,若非重大事故申請金額一率比照預算表計算。
陸、外部關係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各分會自行舉辦宣傳活動須遵守世界總會宣布之運行準則(The AIESEC
Way),宣傳活動不得違背AIESEC核心精神與運行宗旨,與合作夥伴之合作內容也需維護AIESEC in Taiwan品牌形象。
第二十六條、各分會之活動報告書、媒體企劃書、新聞稿等各種對外文宣達於全國性層級以上需提報台灣總會品牌推廣負責人,瞭解內容之正確無誤後才得發行。
第二十七條、各分會之招生活動達於全國性層級以上須採用由台灣總會統一製作的公開宣傳品範本(含海報、手冊、簡報等) ,若分會欲自行設計內容須先提報總會品牌推廣負責人,總會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八條、分會之網站設計須遵守世界總會Brand Visual
Guidelines Wiki及與外部簽定合約之規範。
柒、章程
第二十九條、本會組織章程之修改,得由修章委員會研議提交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經會員大會表決,有效票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修改之。
第三十條、修章委員會由分會會長或分會財務長召集,始得成立。
捌、選舉與罷免法
第三十一條、
一、幹部權責
幹部
(1)幹部由當屆會長及當屆人力資源管理負責人遴選考核之。
(2)幹部之權責為參與幹部會議、執行部門行政事務及分會會務。
(3)各部職權依各屆會長,視當時狀況,加以規定或調整。
會長
(1)凡本會會員擁有會籍半年以上,具會長之申請資格。
(2)會長之選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選舉,選舉方式由會長督導選舉籌備委員會印製選票,採不具名方式選舉。
(3)會長對外代表分會,對內負責會務正常運作,並召開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
(4)副會長輔佐會長處理會務,並於會長不克執行其職務時,暫代其職務。
(5)會長失職情形嚴重者,得由提案人載明失職事實並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提案人需於罷免案提出後兩週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罷免會長。提案人應於罷免案通過後一周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決定代理人,補選會長。
第三十二條、
一、會長之選舉辦法
資格審核委員會
(1)召集人為現任人分會會長,安排掌握選舉流程。
(2)資格審核委員會人選:
現任分會會長為當然成員,資格審核委員會人選由現任分會會長評估提名。以不超過五人為限。
權利義務
(1)候選人之資格審核
(2)出席籌備會議
(3)出席候選人面試
(4)出席選舉日
(5)選務工作
(6)不具有投票權
二、投票辦法
(1)選舉人資格為分會正式會員及分會資深幹部(alumni)
。
(2)選舉投票採點數制,點數分配由審核委員會決定。
(3)公告候選人名單、會員投票之點數、選舉日期及時間。
(4)選舉結果由現任分會會長於一日內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分會副會長甄選辦法
(1)當選分會會長公告甄選分會副會長,根據分會會長當選人其規劃之組織架構開放甄選之。
(2)分會副會長選舉說明會,說明各副會長之職權說明及所具備之特質及能力等由現任分會會長及分會會長當選人,與現任分會人力資源管理副會長到場說明之。
(3)分會成員需參加始得參選資格。
(4)分會副會長甄選面試之資格審核委員會由分會會長當選人及分會現任副會長共同擔任。
(5)當選分會會長公告分會副會長甄選結果。
國際經濟商管學生會文藻分會 組織章程
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五會員大會修定通過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二會員大會修定通過二О一零年十二月 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二О一二年三月十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壹、總則
第一條、在此本會訂名為『AIESEC 國際經濟商管學生會
台灣總會
文藻分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為一國際性、非營利性、非政治性,由學生獨立運作的教育性組織。本會無任何對民族、膚色、性別、宗教、國籍、種族方面的歧視。
其宗旨如下:
(1)增進國際間相互了解及友誼,進而貢獻於人類和平福祉。
(2)促進企業界﹑學術界和學生間之交流,以融通理論和實務經驗。
(3)透過舉辦和參與國際性活動及實際管理工作,以培養未來社會領導人才。
第三條、本會之價值觀為對世界不同文化的相互尊重及全球人類一律平等的信仰。本會之願景為發揮人類潛能並促進世界和平。
第四條、本會透過國際間的相互了解及合作的承諾,共同促進世界各國之發展。
第五條、十八至三十歲凡對本會有興趣之青年,且願實行本會宗旨者,且通過會員資格審核者皆得以申請為本會會員。
貳、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罷免權。
參與本會之活動。
第七條、本會主要活動如下:
(1)進行『海外成長計畫』。
(2)進行『國際人才實習計畫』。
(3)進行『海外人才引進計畫』。
(4)國內外訓練活動及會議。
(5)企業與學生間的觀念交流座談會。
(6)觀摩暨訪問公司。
(7)提供會員領導機會。
(8)其它致力於實現本會宗旨之活動。
第八條、本會經本校課外活動執導組核准成立。
第九條、本會會址設於文藻外語學院。
第十條、本會會員均應履行有下列各項義務:
(1)宣揚本會宗旨並遵守組織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出席會員大會及例行社課,若不克出席者,應於會前告知本會會長與人力管理部門副會長,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3)繳納入會會費及會員會費。
第十一條、若當屆有實行會員考核制度時,其權利義務將再另行規範之。
參、組織
第十二條、本會組織架構至少包括負責下列事務之人員:
會長
專案管理部門副會長
青年業務開發部門-海外成長計畫副會長
人才管理部門副會長
財務管理部門副會長
外部關係管理部門專案負責人
*需聘指導老師或顧問一名
*以上人員至少應負責下列事項:
(1)總則第七條所規定之事務。
(2)分會經費來源之籌措。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經全體會員普選產生。
副會長由會長遴選之,並據此組成內閣,但以不違背世界總會及全國總會之章程為原則。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均由會長召開。
定期大會於每年學期期初、期末分別召開乙次。
臨時大會得由幹部會議決議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方得召開。本會會員五分之二,始構成會員大會之開會數額。
第十五條、會長得不定期召開幹部會議,幹部會議功能為監督專案﹑協調部門行政及執行章程規定之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活動負責人於活動結束兩週內需將活動資訊(session form including
evaluation, attendance, and feedback)建檔完畢或專案負責人於負責活動結束兩週內,召集相關會員召開活動檢討會議,並於一個月內繳交專案報告書(計劃書,籌備會、行前會、檢討會會議紀錄、主辦人心得二份、活動參加人員心得二份、照片六張並附照片內容敘述、以結算之經費差異申請表),由幹部會議加以督導。
伍、財務
第十七條、本會之財務管理應由分會財務長負責。
第十八條、
一、本會經費來源為:
會員所繳會費。
學校及有關單位贊助之經費。
海外人才引進計畫之行政費用及接待費用。
國際人才實習計畫之相關費用。
海外成長計畫之相關費用。
二、關於財務法之詳細規定,另行定法規範之。
第十九條、年費收取第一期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繳交,第二期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交。
第二十條、分會繳交之海外人才引進計畫之總專案費用(TN fee)之百分之三十予台灣總會,並於團體繳交簽約費用時繳交總會抽成費用之五分之二予台灣總會
並於公司/團體繳交剩餘之專案費用後,繳交剩餘之總會抽成費用與台灣總會;國際人才實習計畫(GIP)行政費用(EP fee) 為總行政費之百分之五十;海外成長計畫行政費用(GCDP)行政費用(EP fee)為總行政費之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一條、會費收取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予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繳交,人數依據為六月三十日和十一月三十日所更新之會員名冊。
第二十二條、除為本會宗旨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須費用外,本會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及贊助人之捐贈或贊助做重大之盈餘分配。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不支用於從事本會宗旨無相關之活動。
第二十四條、本會各部門副會長應於學期寒、暑假期間擬定學期預算表,並於學期間按照預算表進行活動,若非重大事故申請金額一率比照預算表計算。
陸、外部關係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各分會自行舉辦宣傳活動須遵守世界總會宣布之運行準則(The AIESEC
Way),宣傳活動不得違背AIESEC核心精神與運行宗旨,與合作夥伴之合作內容也需維護AIESEC in Taiwan品牌形象。
第二十六條、各分會之活動報告書、媒體企劃書、新聞稿等各種對外文宣達於全國性層級以上需提報台灣總會品牌推廣負責人,瞭解內容之正確無誤後才得發行。
第二十七條、各分會之招生活動達於全國性層級以上須採用由台灣總會統一製作的公開宣傳品範本(含海報、手冊、簡報等) ,若分會欲自行設計內容須先提報總會品牌推廣負責人,總會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八條、分會之網站設計須遵守世界總會Brand Visual
Guidelines Wiki及與外部簽定合約之規範。
柒、章程
第二十九條、本會組織章程之修改,得由修章委員會研議提交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經會員大會表決,有效票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修改之。
第三十條、修章委員會由分會會長或分會財務長召集,始得成立。
捌、選舉與罷免法
第三十一條、
一、幹部權責
幹部
(1)幹部由當屆會長及當屆人力資源管理負責人遴選考核之。
(2)幹部之權責為參與幹部會議、執行部門行政事務及分會會務。
(3)各部職權依各屆會長,視當時狀況,加以規定或調整。
會長
(1)凡本會會員擁有會籍半年以上,具會長之申請資格。
(2)會長之選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選舉,選舉方式由會長督導選舉籌備委員會印製選票,採不具名方式選舉。
(3)會長對外代表分會,對內負責會務正常運作,並召開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
(4)副會長輔佐會長處理會務,並於會長不克執行其職務時,暫代其職務。
(5)會長失職情形嚴重者,得由提案人載明失職事實並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提案人需於罷免案提出後兩週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罷免會長。提案人應於罷免案通過後一周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決定代理人,補選會長。
第三十二條、
一、會長之選舉辦法
資格審核委員會
(1)召集人為現任人分會會長,安排掌握選舉流程。
(2)資格審核委員會人選:
現任分會會長為當然成員,資格審核委員會人選由現任分會會長評估提名。以不超過五人為限。
權利義務
(1)候選人之資格審核
(2)出席籌備會議
(3)出席候選人面試
(4)出席選舉日
(5)選務工作
(6)不具有投票權
二、投票辦法
(1)選舉人資格為分會正式會員及分會資深幹部(alumni)
。
(2)選舉投票採點數制,點數分配由審核委員會決定。
(3)公告候選人名單、會員投票之點數、選舉日期及時間。
(4)選舉結果由現任分會會長於一日內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分會副會長甄選辦法
(1)當選分會會長公告甄選分會副會長,根據分會會長當選人其規劃之組織架構開放甄選之。
(2)分會副會長選舉說明會,說明各副會長之職權說明及所具備之特質及能力等由現任分會會長及分會會長當選人,與現任分會人力資源管理副會長到場說明之。
(3)分會成員需參加始得參選資格。
(4)分會副會長甄選面試之資格審核委員會由分會會長當選人及分會現任副會長共同擔任。
(5)當選分會會長公告分會副會長甄選結果。
國際經濟商管學生會文藻分會 組織章程附法
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五會員大會修定通過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二會員大會修定通過二О一零年十二月 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二О一二年三月十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壹﹑會員
第一條、欲申請成為本會會員者,需提出申請,待通過會員資格審核後始需繳納入會會費,其中已包含第一學期會費,始成為本會會員。若有特殊情形,以幹部會議決議為依歸。
第二條、入會會費為新生每學期壹佰元整,舊生每學期伍拾元,應於總會規定之會費繳納期限前一週繳納完畢,未繳納學期會員費的會員,財務負責人應通知補繳,至總會規定之會費繳納期限二日仍未繳納學期會員費者,即自動喪失本會會員的身份。幹部會議認為有需要增減入費及學期社費之收取,得由幹部會議通過。若增減幅度超過15%者,則須提交社員大會認可。
貳﹑幹部
第三條、幹部由當屆會長及當屆人力資源負責人遴選考核之。
第四條、幹部之權責為參與幹部會議、執行部門行政事務及分會會務。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曾參與會務達半年以上,具會長之被選舉資格。(以選舉當日為基準日期)
第六條、會長之選舉於每年四月十五之前選舉,選舉方式由會長督導選舉籌備委員會印製選票,採不具名方式選舉。
第七條、會長與副會長失職情形嚴重者,得由提案人載明失職事實並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提案人需於罷免案提出後兩週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經會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罷免會長。提案人應於罷免案通過後再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補選會長,補選會長前,由前任會長或幹部暫代職務。
第八條、會長對外代表分會,對內負責會務正常運作,並召開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副會長輔佐會長處理會務,並於會長不克執行其職務時,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各部職權依各屆會長,視當時狀況,加以規定或調整。
參﹑會議
第十條、幹部為幹部會議當然代表,其它社員經由幹部邀請得為列席。
肆、社產管理法
第十一條、凡借用國際經濟商管學生會文藻分會的任何文具用品或硬體設備,如有遺失須購買原物當賠償。
伍﹑附法的修改
第十二條、本會組織章程附法之修改,得由修章委員會研議提交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經會員大會表決,有效票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修改之。
第十三條、修章委員會由分會會長或分會財務長召集,始得成立。
國際經濟商管學生會文藻分會 組織章程附法
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五會員大會修定通過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二會員大會修定通過二О一零年十二月 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二О一二年三月十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壹﹑會員
第一條、欲申請成為本會會員者,需提出申請,待通過會員資格審核後始需繳納入會會費,其中已包含第一學期會費,始成為本會會員。若有特殊情形,以幹部會議決議為依歸。
第二條、入會會費為新生每學期壹佰元整,舊生每學期伍拾元,應於總會規定之會費繳納期限前一週繳納完畢,未繳納學期會員費的會員,財務負責人應通知補繳,至總會規定之會費繳納期限二日仍未繳納學期會員費者,即自動喪失本會會員的身份。幹部會議認為有需要增減入費及學期社費之收取,得由幹部會議通過。若增減幅度超過15%者,則須提交社員大會認可。
貳﹑幹部
第三條、幹部由當屆會長及當屆人力資源負責人遴選考核之。
第四條、幹部之權責為參與幹部會議、執行部門行政事務及分會會務。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曾參與會務達半年以上,具會長之被選舉資格。(以選舉當日為基準日期)
第六條、會長之選舉於每年四月十五之前選舉,選舉方式由會長督導選舉籌備委員會印製選票,採不具名方式選舉。
第七條、會長與副會長失職情形嚴重者,得由提案人載明失職事實並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提案人需於罷免案提出後兩週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經會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罷免會長。提案人應於罷免案通過後再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補選會長,補選會長前,由前任會長或幹部暫代職務。
第八條、會長對外代表分會,對內負責會務正常運作,並召開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副會長輔佐會長處理會務,並於會長不克執行其職務時,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各部職權依各屆會長,視當時狀況,加以規定或調整。
參﹑會議
第十條、幹部為幹部會議當然代表,其它社員經由幹部邀請得為列席。
肆、社產管理法
第十一條、凡借用國際經濟商管學生會文藻分會的任何文具用品或硬體設備,如有遺失須購買原物當賠償。
伍﹑附法的修改
第十二條、本會組織章程附法之修改,得由修章委員會研議提交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經會員大會表決,有效票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修改之。
第十三條、修章委員會由分會會長或分會財務長召集,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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